城市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共建工程 技術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P GB xxxxx-2022
城市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共建工程
技術標準
Technical standard for collaboration & construction of Urban utility tunnel and Rail transit tunnel
(征求意見稿)
20××-××-××發布 20××-××-××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 家 市 場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前言
本標準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開展<建筑垃圾就地分類及再利用技術標準>等13項標準編制工作的函》(建標標函〔2019〕154號)的要求,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了本標準。
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規劃;5總體設計;6結構設計;7附屬設施設計;8監控中心;9施工及驗收;10維護管理。
本標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由北京城建設計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北京城建設計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北大街5號,郵政編碼:100037),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城建設計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京投城市管廊投資有限公司
北京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深圳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市政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
應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北省建筑科學院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基礎設施投資有限公司
深圳市地鐵集團有限公司
北京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有限公司
廣州環城地下管廊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中國雄安集團基礎建設有限公司
廣州地鐵設計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員:
本標準主要審查人員:
4.1 一般規定 PAGEREF _Toc25608 \h 4
4.2 系統布局 PAGEREF _Toc8247 \h 4
4.4 三維控制 PAGEREF _Toc8547 \h 4
4.5 監控中心選址及口部 PAGEREF _Toc7520 \h 5
5.1 一般規定 PAGEREF _Toc5850 \h 6
5.2 空間設計 PAGEREF _Toc11424 \h 6
5.3 斷面設計 PAGEREF _Toc22716 \h 7
5.4 節點設計 PAGEREF _Toc10708 \h 8
6.1 一般規定 PAGEREF _Toc6731 \h 10
6.2 材料 PAGEREF _Toc15318 \h 11
6.3 結構上的作用 PAGEREF _Toc29040 \h 12
6.4 結構設計要求 PAGEREF _Toc5089 \h 13
6.5 抗震設計 PAGEREF _Toc27911 \h 16
6.6 構造要求 PAGEREF _Toc16792 \h 16
6.7 結構防水 PAGEREF _Toc32650 \h 17
7 附屬設施設計 PAGEREF _Toc16304 \h 20
7.1 消防系統 PAGEREF _Toc19066 \h 20
7.2 通風系統 PAGEREF _Toc23773 \h 20
7.3 供電系統 PAGEREF _Toc4129 \h 21
7.4 照明系統 PAGEREF _Toc28412 \h 21
7.5 監控與報警系統 PAGEREF _Toc163 \h 22
7.6 排水系統 PAGEREF _Toc14456 \h 22
7.7 標識系統 PAGEREF _Toc9291 \h 23
8 監控中心 PAGEREF _Toc22993 \h 24
8.1 一般規定 PAGEREF _Toc30062 \h 24
8.2 功能設計 PAGEREF _Toc14455 \h 24
8.3 管理平臺 PAGEREF _Toc3692 \h 25
9 施工及驗收 PAGEREF _Toc19793 \h 26
9.1 一般規定 PAGEREF _Toc13446 \h 26
9.2 基坑工程 PAGEREF _Toc8361 \h 26
9.3 結構工程 PAGEREF _Toc3755 \h 27
9.4 附屬工程 PAGEREF _Toc9814 \h 28
9.5 防水工程 PAGEREF _Toc3947 \h 28
10 維護管理 PAGEREF _Toc1117 \h 29
10.1 一般規定 PAGEREF _Toc5031 \h 29
10.2 運行管理 PAGEREF _Toc24409 \h 29
10.3 維護管理 PAGEREF _Toc964 \h 29
10.4 安全管理 PAGEREF _Toc25453 \h 30
本規范用詞說明 PAGEREF _Toc29541 \h 31
引用標準名錄 PAGEREF _Toc13715 \h 32
1 總 則
1.0.1為適應集約利用城市地下空間發展的需要,統一城市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共建工程實施主要技術要求,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城市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共建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及驗收、維護管理工作。
1.0.3城市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共建工程規劃建設應遵循“規劃先行、適度超前、因地制宜、統籌兼顧”的原則,充分發揮共建綜合管廊的綜合效益。做到安全、集約、經濟、適用。
1.0.4城市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共建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維護管理,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共建綜合管廊 collaborative & construction of utility tunnel with rail transit tunnel
與軌道交通工程同期建設的相關聯綜合管廊工程??煞譃閮深悾赫w或部分主體工程結構一體化的共構綜合管廊;主體工程結構不共構的非共構綜合管廊。
2.0.2 共建共構綜合管廊 collaborative & construction of integrate structure utility tunnel with rail transit tunnel
與軌道交通車站或區間主體共結構的綜合管廊。
2.0.3 共建非共構綜合管廊 collaborative & construction of separate structure utility tunnel with rail transit tunnel
與軌道交通車站或區間主體,實施條件(過程)相關聯但非共結構的綜合管廊。
2.0.4 綜合節點井 multipurpose nodal wells
利用軌道交通或綜合管廊工程的施工實施條件(豎井、工作井等),將管廊的管線分支口、通風口、吊裝口、附屬設施機房等部分或整體設置其中的節點井。
2.0.5 綜合管廊定測線 utility tunnel positioning line
為便于綜合管廊平面定位設置的其主要結構定位基準線。
3
基本規定
3.0.1 共建綜合管廊工程應與軌道交通工程統一規劃、設計、施工,并應滿足管線的使用和運行維護要求。
3.0.2 共建綜合管廊工程建設應符合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城市綜合管廊規劃和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的要求,應與軌道交通、地下空間、各類地下管線、道路交通等專項建設規劃協調。
3.0.3 共建綜合管廊工程應結合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同步進行市政管線綜合,合理確定共建綜合管廊的建設布局、容納管線種類、斷面形式、平面位置、豎向控制等,應根據城市發展遠景需求,明確建設規模和時序。
3.0.4 共建綜合管廊應建立統一“智慧管理平臺”系統,并應與相關專業管線公司和其他管廊管理系統進行銜接。
3.0.5 納入共建綜合管廊的工程管線,應同步進行專項管線設計,并應符合共建綜合管廊總體設計及空間布置要求。
3.0.6 共建綜合管廊建設應結合軌道交通工程建設,綜合考慮征地拆遷、交通疏解、管線遷改、占地圍擋等共用措施。
3.0.7 共建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工程應同步開展設計,并應包括如下內容:
1 應依據城市規劃和周邊環境,統籌實施交通疏解、管線遷改、工程施工等;
2 應統籌工程建設時序,合理布局共建綜合管廊的空間位置、斷面、節點井等;
3 應依據共建綜合管廊的建設方式,同步開展結構、基坑計算、抗浮、防水等專項設計;
4 共建綜合管廊的綜合節點應與軌道交通的車站及區間等同步開展設計;
5 共建綜合管廊出地面的通風口、人員出入口、管線吊裝口等應與軌道交通地面設施一體化布置,景觀風貌一致。
3.0.8 共建綜合管廊主體結構和內部管線應滿足《地下結構抗震設計標準》 GB/T 51336和管線的相應抗震標準的要求。
3.0.9 共建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共建綜合管廊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 55036和《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 50838的有關規定。
3.0.10共建綜合管廊共構段的施工和驗收應同時符合軌道交通工程和綜合管廊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相關的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非共構段應各自滿足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或綜合管廊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相關的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4 規 劃
4.1 一般規定
4.1.1 共建綜合管廊規劃應與軌道交通工程規劃同步開展并協調一致。
4.1.2 共建綜合管廊規劃應統籌工程管線新建、更新、遷改及軌道交通工程自身市政需求,綜合考慮實施難度、安全性、工程造價、建設契機等因素,論證共建綜合管廊建設必要性、可行性。
4.1.3 共建綜合管廊應集約高效利用地下空間,合理確定與軌道交通和周邊地上、地下工程的空間銜接關系。
4.2 系統布局
4.2.1 共建綜合管廊系統布局應結合城市功能分區、建設用地布局、道路網規劃、軌道交通規劃、工程管線規劃等,統籌時序、軌道沿線城市環境條件,并結合軌道交通工程遷改工程管線和自身市政需求等確定。
4.2.2 共建綜合管廊系統布局應與城市其他已建、規劃綜合管廊系統布局相銜接。
4.2.3 共建綜合管廊系統布局應與相關聯的雨污水管網規劃相協調,減少交叉。
4.2.4 共建綜合管廊宜在軌道交通工程穿越城市重要公共空間、主要城市道路、鐵路及江河等節點處布局。
4.2.5 在軌道交通車站處宜建設布局共建綜合管廊。
4.3 斷面
4.3.1 共建綜合管廊入廊管線應統籌考慮現狀、規劃及軌道交通工程管線需求等因素,結合安全、技術、經濟以及運營維護等需求綜合確定。
4.3.2 共建綜合管廊應根據與軌道交通工程共建方式、入廊管線種類及規模等條件,充分考慮安全性、經濟性,合理確定分艙形式和斷面選型。
4.3.3 當建設共建共構綜合管廊時,天然氣、蒸汽介質熱力管道不應入廊。
4.3.4 共建共構綜合管廊宜采用矩形斷面。
4.4 三維控制
4.4.1 共建綜合管廊位置應根據與軌道交通的共建方式和建設條件、道路橫斷面、地下空間利用等綜合確定。
4.4.2 共建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工程位置關系應通過技術經濟論證確定,布置在軌道交通工程下方時應統籌其他規劃軌道交通工程空間。
4.4.3 共建綜合管廊和軌道交通工程應為其他城市工程管線敷設預留空間。
4.4.4共建綜合管廊應滿足綜合管廊的最小覆土要求。
4.5 監控中心選址及口部
4.5.1 共建綜合管廊宜與其他綜合管廊集中設置監控中心。
4.5.2 共建綜合管廊的監控中心宜與軌道交通車站、車輛基地等結合設置。
4.5.3共建綜合管廊各類口部應融合設置,并應與軌道交通工程及其他工程的出地面設施結合,綜合考慮征地拆遷、交通導改、施工占地等因素集約設置,并與周邊景觀風貌相協調。
4.5.4 共建綜合管廊的變配電設施宜設置在綜合管廊節點井內。
5 總體設計
5.1 一般規定
5.1.1共建綜合管廊總體設計應根據綜合管廊規劃、軌道交通規劃、市政管線規劃及地下空間規劃等統籌集約化設計。
5.1.2共建綜合管廊定測線應與城市道路、軌道交通、市政管線的定線相協調。
5.1.3共建綜合管廊的斷面形式及尺寸應根據容納的管線種類、數量、共建及相關聯方式、建設時序,施工工法綜合確定。
5.1.4共建綜合管廊分支口應滿足管線進出的數量、規模及安裝要求。
5.1.5共建綜合管廊總體設計應統籌入廊管線設計,預留相關管線的排氣閥、補償器 、閥門等附件的安裝、運行、維護作業所需空間。采用盾構工法時管線附件宜設置在綜合節點井內。
5.1.6采用非開挖工法的共建綜合管廊應設置吊鉤、拉環或導軌等,吊鉤、拉環間距應根據工法要求設置,不宜大于10m。
5.1.7共建綜合管廊勘察方案,應結合與軌道交通的空間關系、建設時序等因素確定。
5.1.8 共建綜合管廊的不同艙室可設置連通口部,互為安全出口。
5.1.9 共建綜合管廊應利用軌道交通、綜合管廊建設的施工設施,集中設置綜合節點井。
5.1.10共建綜合管廊的附屬設施系統宜獨立設置。
5.2 空間設計
5.2.1當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車站共建時,管廊主體與明挖車站應采用共建共構方式,管廊宜在上方或側方設置;暗挖車站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共建設置方式。
5.2.2 當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區間共建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軌道交通區間采用盾構法施工時,宜采用共建非共構方式;
2 當軌道交通區間采用明挖法施工時,宜采用共建共構方式;
3 當軌道交通區間采用礦山法施工時,應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共建設置方式;
4 附屬結構共建設置方式,應根據不同條件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5.2.3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車站分步建設時,應同步開展設計,前序工程施工應為后續工程預留結構空間和施工作業條件。
5.2.4當共建非共構綜合管廊穿越河道時,應統籌軌道交通、橋梁和綜合管廊的空間位置關系,并結合施工工法合理確定穿越河道的平縱斷面布置。
5.2.5 共建綜合管廊與相鄰地下管線及地下構筑物的最小交叉凈距,應根據地質條件、施工工法和順序、管線與管線的交叉關系(上穿、下穿、側穿)等綜合確定,且不宜小于表5.2.1規定的數值。
表5.2.1共建綜合管廊與相鄰地下構筑物的最小凈距
施工方法 相鄰情況 |
明挖施工 |
頂管、盾構施工 |
礦山法 |
綜合管廊與地下管線交叉 |
0.5m |
1.0m |
1.0m |
綜合管廊與地下構筑物交叉 |
- |
3.0m |
3.0m |
5.2.6共建綜合管廊的定測線最小轉彎半徑,應滿足綜合管廊內各種管線的轉彎半徑要求,并應滿足選擇的施工工法的要求。
5.2.7 結合共建綜合管廊埋深合理設置節點形式,綜合節點井、管廊節點井宜多層設置。
5.2.8共建綜合管廊與其他方式敷設的管線連接處,應采取密封和防止差異沉降的措施。
5.3 斷面設計
5.3.1 綜合管廊的艙室凈寬和斷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滿足容納管線的安裝、運行維護及更換要求;
2 應滿足通風、消防、電氣、排水、照明等附屬設施和設備的設置要求;
3 應滿足人員通行與安全逃生寬度要求。
5.3.2 斷面設計時應根據容納管線敷設要求、道路規劃及現狀斷面、地質情況,結合周邊環境、施工工法等條件確定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工程的斷面布置關系。
1 與軌道交通空間應相互獨立;
2 艙室劃分和布置應與軌道交通結構形式和附屬設施、容納管線敷設要求等相協調。
5.3.4 綜合管廊通道凈寬應結合管線故障頻率和安全保障等級、應急逃生距離、巡檢維護等因素確定,管道的支墩、支架、吊架及附件設施等不應侵占通道的有效空間。
5.3.5 共建綜合管廊端頭宜設置各艙室之間的聯絡通道,且宜沿綜合管廊每隔1200 m結合安全出口、配電、吊裝口等設置各艙室之間的聯絡通道。
5.3.6 電力電纜支架間距、材質等技術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 50217的有關規定。
5.3.7 通信線纜支架、橋架的間距、材質等技術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通信線路工程設計規范》GB 51158的有關規定。
5.4 節點設計
5.4.1 共建綜合管廊應設置人員出入口、安全出口、吊裝口、通風口、管線分支口、管廊交叉口,出地面的構筑物應滿足城市防洪水位要求,并應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及小動物進入的措施。
5.4.2 共建綜合管廊節點應結合綜合管廊附屬設施、廊內管線進出、軌道交通設施、周邊建構筑物現狀、交通疏解、管線遷改等統籌設置。
5.4.4 共建綜合管廊各類口部宜整合設置。
5.4.5 共建綜合管廊節點可與軌道交通車站、區間及附屬結構共構,共構時綜合管廊人員出入口、安全出口可與軌道交通出入口、安全口合建。
5.4.6 暗挖共建綜合管廊綜合節點井應結合通風區間、入廊設備設施及管線運輸、分支需求等條件設置,間距不宜超過1200m。
5.4.7 綜合節點井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綜合節點井應集成通風、管線吊裝、管線分支、逃生、人員進出、供配電、監控、管廊相交等功能;
2 綜合節點井可分層設置;
3 服務于綜合管廊的變配電、通風、監控等附屬功能用房應布置于綜合節點井上層;
4 當綜合節點井深度超過20米時,宜安裝貨運升降平臺,平臺面積應滿足廊內管線、設備及附件運輸要求;
5 布置辦公及監控的綜合節點井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設置人員逃生及疏散通道。其它綜合節點井樓梯間梯段凈寬不應小于0.90米,困難處不應小于0.75米。
5.4.8 暗挖共建綜合管廊綜合節點井宜結合軌道交通施工工作井統籌設置。
6 結構設計
6.1 一般規定
6.1.1 當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共建時,應合理安排施工順序,減小相互影響。
6.1.2 當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共建時,應做到:
2 先實施的工程設計中應考慮后實施工程施工對先實施工程的影響。
3 后實施的工程應調查先實施工程的預留條件、采取的措施等情況,并應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
6.1.3 共建綜合管廊工法的選擇應結合軌道交通工程的位置、工法、工期、場地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條件、周邊建構筑物的埋深、道路交通條件和投資等因素,進行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6.1.4 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車站或區間在水平并行、上下疊落并行及上下斜向并行情況下,不能采用結構共構設置時,應分析施工安全及使用中的影響,保持合理距離。
6.1.5 當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結構共構時,設計使用年限應為100年,兩者的人防等級、抗震要求、防水等級等設計標準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 50838和《地鐵設計規范》GB 50157的規定,并應按照兩項工程中要求較高的標準執行。
6.1.6 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結構共構段,宜在共用板、墻結構界面處采取防水措施。
6.1.7 綜合管廊主體結構應在規定的設防部位根據批準的人防抗力標準進行結構驗算;當上跨、下穿軌道交通設防結構時,不應降低各自結構的防護能力。
6.1.8 混凝土綜合管廊結構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 50100的有關規定執行。
6.1.9 共建綜合管廊結構應根據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埋深、施工方法等條件,進行抗浮、整體滑移及地基穩定性驗算。
6.1.10 共建綜合管廊應建在密實、均勻且穩定的地基上,應避開非均勻場地、軟弱土、液化土等不利地段;當繞避不開時,應綜合分析對綜合管廊結構的影響并結合軌道交通采取可靠的地基處理措施。
6.1.11 綜合管廊結構防水遵循“以防為主、剛柔結合、多道防線、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以結構自防水為根本,以施工縫、變形縫、接口等細部構造的防水為重點。
6.2 材料
6.2.1 結構材料應根據結構類型、受力條件、使用要求和所處環境選用,并符合可靠性、耐久性和經濟性的要求,性能參數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相關規定,并應滿足抗震和耐久性要求。
6.2.2 共構綜合管廊的結構材料與軌道交通結構材料的兩者性能要求應協調一致,滿足同一標準。
6.2.3 共建綜合管廊主體結構宜采用鋼筋混凝土,管道支墩可采用鋼筋混凝土或鋼材,管道、管線支架等懸掛附屬設施宜采用輕質高強材料,并具有較好的韌性。
6.2.4 混凝土的原材料、配合比、最大水膠比、膠凝材料最小用量等,應滿足抗裂、抗滲、抗凍和抗侵蝕的需要,且宜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0的有關規定,并參照《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標準》GB/T 50476的要求執行。
6.2.5 一般環境條件下的混凝土設計強度等級不應低于表6.2.5的規定。
表6.2.5 一般環境條件下的混凝土設計強度等級
工法 |
結構類型 |
最低強度等級 |
明挖法 |
現澆鋼筋混凝土結構 |
C35 |
預制拼裝鋼筋混凝土結構 |
C40 |
|
礦山法 |
噴射混凝土初砌 |
C25 |
現澆混凝土襯砌 |
C35 |
|
盾構法 |
裝配式鋼筋混凝土管片 |
C50 |
現澆鋼筋混凝土襯砌 |
C35 |
|
頂進法 |
管節混凝土結構 |
C40 |
6.2.6 地下結構宜采用自防水混凝土,設計抗滲等級不應低于表6.2.6的規定。
表6.2.6 防水混凝土的設計抗滲等級
結構埋置深度?。ǎ恚?/span> |
|
|
|
|
明挖法 |
P6 |
P8 |
P10 |
P12 |
礦山法(二襯) |
P8 |
P10 |
P12 |
|
盾構法 |
P10 |
P12 |
||
頂進法 |
P8 |
P10 |
P12 |
6.2.7 現澆和預制拼裝混凝土綜合管廊主體結構的混凝土強度等級均不宜大于C60;其他構件,9度時不宜超過C60,8度時不宜超過C70。
6.2.8 非預應力縱向受力鋼筋宜采用不低于HRB400級的熱軋鋼筋,箍筋宜采用不低于HPB300級的熱軋鋼筋。
6.2.9 鋼結構的鋼材宜采用Q235等級B、C、D的碳素結構鋼或Q345等級B、C、D、E的低合金高強度結構鋼;當有可靠依據時,尚可采用其他鋼種和鋼號。
6.2.10 預應力筋宜采用預應力鋼絞線和預應力螺紋鋼筋。
6.2.11 鋼筋混凝土結構普通受力鋼筋的抗拉強度實測值與屈服強度實測值的比值不應小于1.25,其屈服強度實測值與標準值的比值不應大于1.3,在最大拉力下的總伸長率實測值不應小于9%。
6.2.12 鋼結構鋼材的屈服強度實測值與抗拉強度實測值的比值不應大于0.85,且伸長率不應小于20%,應有明顯的屈服臺階、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沖擊韌性。
6.2.13 預應力筋-錨具組裝件的錨固性能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預應力混凝土結構抗震設計標準》JGJ/T 140的相關規定。
6.3 結構上的作用
6.3.1 綜合管廊結構上的作用,按性質可分為永久作用、可變作用和偶然作用。荷載的確定符合國家現行的規范、標準,與軌道交通共構的綜合管廊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鐵設計規范》GB 50157的有關規定。
1 永久作用應包括:結構和永久設備的自重、內部管道及其輸送介質的自重、土的豎向壓力和側向壓力、地下水的壓力、地基的不均勻沉降等。
2 可變作用應包括:管廊內部活荷載、地面車輛荷載、地面堆積荷載、地面車輛荷載或地面堆積荷載引起的側向土壓力、吊車及吊鉤荷載、結構構件的溫度變化作用、地上結構的雪荷載、風荷載以及施工荷載等。
6.3.2 與軌道交通共建的綜合管廊還應根據二者共構或不共構的情況,考慮軌道交通建設及使用過程中可能對綜合管廊產生的作用。
6.3.3 明挖法施工的綜合管廊豎向土壓力宜按計算截面以上全部土柱重量計算,長期使用階段承受的水平土壓力宜按靜止土壓力計算。
6.3.4 礦山法施工的綜合管廊豎向土壓力,宜根據所處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和覆土厚度,并結合土體卸載拱作用的影響確定。使用階段水平土壓力宜按靜止土壓力計算。
6.3.5 礦山法的初期支護承擔施工期間的全部荷載;二次襯砌應承擔使用階段的全部荷載。
6.3.6 盾構法施工的綜合管廊豎向土壓力、使用階段水平土壓力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盾構隧道工程設計標準》GB/T 51438相關規定執行。
6.3.7 頂進法施工的綜合管廊豎向土壓力應綜合考慮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和覆土厚度、土體卸載拱作用影響以及地面和鄰近其他荷載對豎向壓力影響等因素確定,長期使用階段承受的水平土壓力宜按靜止土壓力計算地層壓力計算。
6.3.8 綜合管廊的結構設計應考慮內部管道支、吊架對綜合管廊的作用。
6.3.9 熱力艙及其相鄰艙室的結構設計應考慮溫度變化作用。
6.4 結構設計要求
6.4.1 當明挖法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車站或區間共建時,宜采用同一基坑。
6.4.2 當地鐵車站受地面交通影響時,與軌道交通車站共建的綜合管廊宜采用蓋挖法施工。
6.4.3 與車站共構的綜合管廊蓋挖法結構豎向支撐應結合車站建筑布局設置,豎向支撐不應與結構構件沖突。
6.4.4 與車站共建不共構的綜合管廊蓋挖法結構宜結合車站圍護結構統籌考慮,先期施工的車站圍護結構應留管廊蓋挖的實施條件。
6.4.5 基坑工程設計應按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 120和基坑工程地方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6.4.6 礦山法綜合管廊結構施工所需的工作面(豎井及橫通道)宜與共建的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工作面共用,并應合理安排工序,減少施工交叉干擾。
6.4.7 礦山法綜合管廊結構最小覆土厚度不宜小于管廊開挖寬度,當無法滿足時,應結合管廊結構所處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和環境條件進行分析,并采取相應的措施。
6.4.8 礦山法綜合管廊結構選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礦山法綜合管廊結構宜采用拱頂斷面,局部特殊情況下也可采用平頂直墻斷面;
2 礦山法綜合管廊結構應采用復合式襯砌,并應在內外層襯砌之間鋪設全包防水層。
6.4.9 礦山法綜合管廊結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礦山法施工的結構,在預設計和施工階段,應通過理論分析或工程類比對初期支護的穩定性進行判別;
2 復合式襯砌的初期支護的設計參數可采用工程類比確定,施工中應通過監控量測進行修正;淺埋、多艙結構,應通過理論計算進行檢算,并應及時施作二次襯砌;
3 復合式襯砌的二次襯砌應結合結構計算,應滿足相應強度、剛度及耐久性要求。
6.4.10 礦山法管廊施工豎井宜結合明挖段、節點井設置,當單獨設置時宜采用倒掛井壁的形式。
6.4.11 礦山法綜合管廊結構施工宜以開挖面無水施工為前提,針對工程范圍內地下水可采取降水或止水措施預先進行處理,且宜與共建的軌道交通工程統籌考慮地下水處理措施。
6.4.12 盾構法綜合管廊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盾構隧道工程設計標準》GB/T 51438相關規定。
6.4.13 盾構法綜合管廊結構在滿足工程使用、受力和防水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裝配式鋼筋混凝土單層襯砌或在其內現澆鋼筋混凝土內層襯砌的雙層襯砌。盾構法多艙綜合管廊宜結合隔墻、隔板設置內部結構。
6.4.14 盾構法綜合管廊管片結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盾構管片襯砌宜采用錯縫拼裝方式,塊與塊、環與環間用螺栓連接;
2 襯砌環寬可采用1000mm~1500mm,并應結合管道支架的間距考慮;
3 襯砌厚度宜為0.04D~0.06D(D為隧道外輪廓直徑),且最小厚度不宜小于250mm。
6.4.15 盾構法管廊應以盾構管片作為主要承載結構。當依據艙室要求需要設置內層襯砌或其他內部結構時,內部結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內部結構與管片襯砌同時作為隧道永久結構協同受力、或對管片襯砌補強或加固作用時,應對內部結構進行計算;
2 當管片襯砌與內部結構之間結合面較平滑或者存在防水板時,應按復合式襯砌進行計算。當管片襯砌與內部結構之間結合面不平整、不光滑或設有抗剪措施時,應按疊合式襯砌進行計算;
3 綜合管廊結構內分艙橫向隔板、豎向隔墻等內部承載結構與內層襯砌結構有連接時,應進行整體結構計算,并應對連接位置局部節點結構強度進行驗算;
4 內部結構計算應考慮管道的作用;
5 內部結構應滿足管廊分艙密閉性要求;
6 內部結構宜采用預制或現澆混凝土結構。
6.4.16 盾構工作井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綜合管廊盾構工作井宜與軌道交通區間盾構工作井統籌考慮用地,并合理安排工序及場地布置,減少施工交叉干擾;
2 盾構工作井應利用綜合管廊明挖段設置,并應與管廊綜合節點井結合設置;
3 盾構工作井的形式和大小應根據地質條件、盾構組裝和拆卸要求和施工出砟進料等要求及管廊綜合節點井布置確定;
4 盾構進出洞口處,應設置洞口密封止水環,在管片與豎井井壁間應設置現澆鋼筋混凝土環梁,在豎井井壁應預埋與后澆環梁連接的鋼筋;
5 盾構工作井結構設計應計及吊裝盾構機的附加荷載,以及盾構出發時的反力對豎井結構的影響;
6 盾構工作井始發和到達端頭的土體應進行加固,條件困難時可采用套筒始發或接收等方式。
6.4.17 頂進法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工程共建時,綜合管廊頂進工作井宜與軌道交通工程統籌考慮用地,并合理安排工序及場地布置,減少施工交叉干擾。
6.4.18 頂進法綜合管廊適用于粉土、黏性土、砂土等地層。
6.4.19 頂進法綜合管廊的斷面形式可根據工藝布置的需求靈活布置,斷面可為矩形或圓形等。
6.4.20 頂進法綜合管廊的分艙隔板、隔墻宜與管廊結構整體設計,如需設置二次結構,管廊主體結構應預留二次結構的連接條件。
6.4.21 頂進法綜合管廊結構設計包括工作井、預制箱體結構、頂力計算、土體加固等內容,并應明確頂進距離。
6.4.22 頂進法綜合管廊的結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荷載取值及管廊允許頂力的驗算應按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執行;
2 結構構件的計算應參照明挖法的荷載組合及計算方法確定。
6.4.23 頂進法綜合管廊工作井在始發、到達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地層加固措施。
6.4.24 結構設計時應核算頂進結構下方及工作井后背土體的地基承載力,必要時在頂進之前對地基土進行加固。
6.5 抗震設計
6.5.1 綜合管廊結構抗震設防分類為重點設防類(乙類)。設計時應根據場地條件、結構類型和埋深等因素選用能較好反映其地震工作性狀的分析方法,采取相應的抗震構造措施,提高結構的整體抗震性能。
6.5.2 當地震設防烈度為7度及以下時,綜合管廊結構的抗震等級為三級;當地震設防烈度為8度時,抗震等級為二級。
6.5.3 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及以上的地區,應通過專門的試驗確定地層巖土體的動態力學參數。
6.5.4 當綜合管廊圍巖中包含有可液化土層或基底處于可產生震陷的軟粘土地層中時,應采取提高地層的抗液化能力,且保證地震作用下結構安全的措施。
6.5.5 綜合管廊抗震分析方法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抗震規范》GB 50011和《地下結構抗震設計標準》GB/T 51336計算。
6.5.6 當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工程共建共構時,抗震要求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城市軌道交通結構抗震設計規范》GB 50909的相關要求;當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工程共建非共構時,計算結構的地震反應時尚應考慮二者的地震相互作用。
6.5.7 綜合管廊的抗震構造措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抗震規范》GB 50011和《地下結構抗震設計標準》GB/T 51336的相關規定。
6.6 構造要求
6.6.1 當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結構共構時,綜合管廊結構的變形縫設置應與軌道交通結構綜合考慮統一確定。
6.6.2 混凝土綜合管廊結構主要承重側壁的厚度不宜小于250mm。
6.6.3 當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結構共構時,結構中鋼筋的混凝土保護層厚度應與軌道交通結構綜合考慮統一確定,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鐵設計規范》GB 50157的有關規定。
6.6.4 綜合管廊各部位金屬預埋件的錨筋面積和構造要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的有關規定確定。預埋件的外露部分,應采取防腐保護措施。
6.7 結構防水
6.7.1 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共建工程的防水設計工作年限應滿足結構設計工作年限要求。
6.7.2 當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共建時,防水等級應不低于二級,其中與車站共建共構時,防水等級應為一級。
6.7.3 當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結構共構時,迎水面結構應采用防水混凝土,抗滲等級按照結構埋深確定,且不應宜小于P8。共建共構的分隔墻、板須采用防水混凝土。
6.7.4 當明挖法的綜合管廊及軌道共建共構時,結構迎水面應設置不少于兩道外包柔性防水層,且防水層應連續并封閉成環。
6.7.5 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共建的礦山法結構應在初期支護與二次襯砌之間設置柔性防水層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道防水層采用塑料防水板或預鋪高分子防水卷材時,厚度不應小于 1.5mm;采用塑料防水板時,宜設置分區系統和注漿系統;
2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共建并共構時,可增設一道噴涂速凝防水涂層,涂層厚度不小于1.5mm。
6.7.6 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共建的盾構法、預制裝配式結構,管片和預制構件的抗滲等級不應小P10,氯離子擴散系數不宜大于3×10-12m2/s。
6.7.7 盾構法、預制裝配式綜合管廊結構防水措施應符合表6.7.7的規定:
表6.7.7 盾構法、預制裝配式綜合管廊結構防水措施
防水措施 |
高精度防水混凝土管片 |
接縫防水 |
混凝土內襯或其他內襯 |
外防水涂料 |
||||
密封墊 |
嵌縫材料 |
注入密封劑 |
螺栓密封圈 |
|||||
防水等級 |
一級 |
應選 |
應選 |
應選 |
可選 |
應選 |
宜選 |
宜選 |
二級 |
應選 |
應選 |
宜選 |
可選 |
應選 |
宜選 |
對混凝土有中等以上腐蝕的地層宜選 |
6.7.8 盾構法管片接縫、預制裝配式襯砌接縫應至少設置一道密封墊溝槽,溝槽內設置彈性橡膠密封墊。橡膠密封墊應能被完全壓入管片溝槽內。密封墊溝槽截面積與密封墊截面積的比不應小于1.00,且不應大于1.15。當富水區的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共建共構時,可設置雙道溝槽匹配設置雙道密封墊。
6.7.9 當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共建共構時,襯砌接縫防水應采用彈性橡膠密封墊與遇水膨脹橡膠結合的復合型橡膠密封墊,密封墊應滿足在計算的接縫最大張開量和估算錯位量下,埋深水頭3倍水壓力下不滲漏的技術要求。選用的接縫密封墊應進行一字縫或T字縫耐水壓檢測。
6.7.10 當頂管法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共建共構時,管節接頭應滿足結構最大允許變形下密封防水的要求。頂管預留洞口密封應安裝簾布橡膠板止水,不得有漏泥、滴水現象。
6.7.11 當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共建共構時,現澆混凝土結構接縫防水措施應符合表6.7.11的規定:
表6.7.11 現澆混凝土結構接縫防水措施
工程 部位 |
施工縫 |
后澆帶 |
變形縫 |
||||||||||||||
防 水 措 施 |
遇水膨脹止水條 ︵膠 ︶ |
外貼式止水帶 |
中埋式止水帶 |
水泥基滲漏結晶型防水材料 |
預埋注漿管 |
補償收縮混凝土 |
外貼式止水帶 |
預埋注漿管 |
遇水膨脹止水條 ︵膠 ︶ |
防水密封材料 |
中埋式止水帶 |
外貼式止水帶 |
可卸式止水帶 |
防水密封材料 |
外貼防水卷材 |
外涂防水材料 |
預埋注漿管 |
|
應選二種
|
應選
|
應選二種
|
應選
|
應選二至三種
|
6.7.12 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共建共構接縫防水材料宜符合下列規定:
1中埋式止水帶宜采用中埋式鋼邊橡膠止水帶、中埋式橡膠止水帶。橡膠止水帶和鋼邊橡膠止水帶不得采用再生橡膠生產,技術性能指標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高分子防水材料 第2部分:止水帶》GB 18173.2的要求。外貼式止水帶宜選用與防水板材質相同的塑料止水帶,不得采用再生塑料生產。
2當遇有腐蝕性介質時宜選用氯丁橡膠止水帶,橡膠止水帶的防霉等級不應小于2級。
3在低溫情況下,可選用三元乙丙橡膠止水帶。
4施工縫除可選擇中埋式橡膠止水帶外,也可采用丁基橡膠鋼板止水帶。
5縱向水平施工縫可采用鍍鋅鋼板止水帶,厚度不宜小于3mm,鍍鋅層厚度不宜
小于60μm;腐蝕性地質不宜采用。
6中埋式止水帶的寬度宜控制在300mm~350mm,視水壓力大小、變形縫變形量而定,變形縫止水帶的中孔直徑應與變形縫縫寬相匹配。
6.7.13 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共建的中板應設置防水層。
6.7.14 當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共建時,宜合理確定局部預留滲漏水排水通道。
6.7.15 明挖基坑主體結構外設防水層的保護措施應牢固可靠,滿足回填要求?;拥撞亢晚敯迳弦欢ǚ秶靥顚訅簩嵪禂挡粦∮?.94。
附屬設施設計
7.1 消防系統
7.1.1 共建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3.00h 不燃性結構進行分隔,確需連通的部位應設置兩道甲級防火門;消防設施的設計應同時滿足地下空間消防設計要求。
7.1.2 綜合節點井內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當綜合節點井內的設備用房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甲級防火門與周圍區域進行分隔時,疏散樓梯可采用敞開式樓梯。
7.1.3 共建綜合管廊的防火設計可按同一時間發生一處火災確定考慮。
7.1.4 敷設電力電纜的艙室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力電纜應采用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的電纜或阻燃型電線;
2 電力電纜應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3 干線、干支結合、支線綜合管廊電力電纜接頭部位宜設自動滅火裝置。
7.1.5 共建綜合管廊的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 50838的有關規定;軌道交通的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地鐵設計規范》GB50157、《地鐵設計防火標準》GB51298的有關規定。
7.2 通風系統
7.2.1 共建綜合管廊宜采用自然進風和機械排風相結合的通風方式。污水管道的艙室應采用機械進、排風的通風方式。
7.2.2 當共建綜合管廊通風區間跨越防火分隔設置時,應采取措施保障各類通風工況下氣流的順暢。
7.2.3 共建綜合管廊通風區間長度應根據廊內通風量、風壓、風速、氣流組織、通風方式、設備選型等要求,并綜合分艙情況、施工工法、地面風亭設置條件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明挖法施工綜合管廊通風區間不宜大于600m。暗挖及盾構法施工綜合管廊通風區間不宜大于1200m。
7.2.4共建綜合管廊的風亭出口處風速不宜大于6m/s,風亭出口的噪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的有關規定。
7.2.5通風空調設施宜根據綜合節點井的使用功能布置設置。
7.3 供電系統
7.3.1共建綜合管廊供配電系統接線方案、電源供電電壓、供電點、供電回路數、容量等應根據綜合管廊建設規模、周邊電源情況、綜合管廊運行管理模式,并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7.3.2綜合管廊長距離區間內電氣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氣設備防護等級應適應地下環境的使用要求,并應采取防水防潮措施,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4;
2電氣設備應安裝在便于維護和操作的地方,不應安裝在低洼、可能受積水浸入的地方;
3電源總配電箱、EPS和UPS電源蓄電池宜安裝在管廊進出口處的機房內;當供電線路長,需要在艙室內安裝時,不應設置在電力艙和燃氣艙,宜設置在火災危險性類別較低的艙室,且應便于各艙室檢修;
4大功率風機、水泵等電動機宜設降壓啟動或變頻啟動裝置;
7.3.3共建綜合管廊接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綜合管廊內的接地系統應形成環形接地網,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Ω;
2共建共構綜合管廊應利用自身結構鋼筋及軌道交通車站或區間結構鋼筋作為自然接地裝置;
3盾構法綜合管廊應利用盾構工作井結構鋼筋作為自然接地裝置,當接地電阻不滿足要求時,可增設人工接地體。自然接地體和人工接地體應不少于兩點連接,并可測量其電阻值。敷設在土壤中的人工接地體宜采用銅質、鍍銅或不銹鋼導體。
7.4 照明系統
7.4.1共建綜合管廊內應設正常照明和應急照明。應急照明應符合下列規定:
1綜合管廊內疏散路徑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應低于1lx,燈具應急啟動后,在蓄電池電源供電時的持續工作時間不應小于60min;
2人員出入口、安全出口上方及利用相鄰艙室檢修通道作為逃生通道的人孔或通道處應設置安全出口標志燈,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置在距地坪高度1.0m以下,間距不應大于10m;
3 A型消防應急燈具額定工作電壓宜為DC36V。
7.4.2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設計、施工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的有關規定。
7.4.3當正常照明燈具安裝高度在2.5m及以下,且采用交流低壓供電時,應設置剩余電流動作保護電器,并應敷設燈具外殼專用接地線。
7.5 監控與報警系統
7.5.1綜合管廊監控與報警系統應設置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安全防范系統、通信系統、預警與報警系統和統一管理平臺,宜設置地理信息系統。預警與報警系統應根據入廊管線的種類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
7.5.2 監控與報警系統的架構、系統配置應根據綜合管廊的建設規模、納入管線的種類、與軌道交通共建類型、綜合管廊運行維護管理模式等確定。
7.5.3 監控、報警、控制及聯動反饋信號應傳送至監控中心。
7.5.4共建綜合管廊的人員出入口外側,宜設置攝像機。
7.5.5應對排水泵進行狀態監測和控制,設備控制方式宜采用就地手動、就地自動和 遠程控制。
7.5.6綜合管廊出地面井蓋宜設置井蓋報警系統,監控信號通過數據通訊網傳送至監控中心,逃生口井蓋宜配置機械助力系統,井蓋開啟角度宜大于100°。
7.5.7綜合管廊內監控與報警系統控制及匯聚設備宜結合綜合節點井設置。
7.5.8 監控中心應設置消防廣播系統。
7.5.9 監控與報警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綜合管廊監控與報系統工程技術標準》GB/T 51274的有關規定。
7.5.10 入廊管線應根據城市工程管線入廊段的特點進行專業管線監控設計,并應納人專項管線設計。
7.6 排水系統
7.6.1 共建綜合管廊的低點應設置集水坑及自動水位控制排水泵。
7.6.2 共建綜合管廊的排水系統應設置防倒灌設施。
7.6.3 共建綜合管廊各艙室內宜設置排水明溝,排水明溝的縱向坡度不宜小于0.2%。
7.6.4 共建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排水系統宜分開設置。
7.6.5 共建綜合管廊排出的廢水溫度不應高于40℃。
7.7 標識系統
7.7.1 共建綜合管廊內應設置標識系統。
7.7.2共建綜合管廊的主出入口內應設置綜合管廊介紹牌,并應標明綜合管廊建設時間、規模、容納管線、共建情況說明。
7.7.3當共建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連通時,應在連通位置設置明確的標識。
7.7.4 共建共構綜合管廊應在共建段兩側醒目位置設置明確的標識。
7.7.5 當共建綜合管廊局部段采用特殊施工工法時,應在局部段兩側醒目位置設置明確的標識。
8 監控中心
8.1 一般規定
8.1.1 監控中心可設置于地上或地下式,項目級監控中心宜與綜合管廊之間設置專用連接通道。
8.1.2 監控中心應避開高溫、潮濕、煙氣、多塵、有毒、腐蝕等氣源和污染源;應避開易燃、易爆、噪聲和振動源;應避開或設置防屏蔽措施以避開軌道交通接觸網等強電磁干擾源,并應設于污染源的上風向,同時應利用有利的地形和環境或采取相應設施隔離。
8.1.3 與軌道交通車站共構設置的監控中心,應設置獨立的防火分區,其出入口、疏散口、風亭等可與軌道交通車站結合設置。
8.1.4 監控中心設計應滿足各系統設備的工藝要求,應滿足安全、可靠,操作、使用、維修及管理方便,以及運營成本低廉等要求。
8.2 功能設計
8.2.1 綜合管廊的監控中心應根據綜合管廊運維監管體系的組織架構、管理層級、運維管理內容等,合理確定監控中心的分級、定位和功能??稍O置城市級-區域級兩級或城市級-區域級-項目級三級監控中心。
8.2.2 各級監控中心之間宜采用專用網絡連接。
8.2.3 城市級監控中心應具有應急指揮、運營監管功能,宜具有全市管廊大數據分析與應用的功能。
8.2.4 區域級監控中心應具有對本管理區域內所有綜合管廊綜合監控、運維監管、安全監管、應急管理、資產管理、營運管理、信息數據管理等功能。
8.2.5項目級監控中心應具有對所在項目綜合監控、巡檢維修、入廊對接、安全值守、應急處置、物料領用、信息數據管理等功能。
8.2.6監控中心宜根據整體功能需求,劃分為運營監控區、運營管理區、巡檢維修區、應急保障區、建筑配套區及工作成果展示區等;
8.3 管理平臺
8.3.1 監控中心應設置綜合管理平臺,管理平臺應結合監控中心級別功能需求設置功能模塊,各分級管理平臺應相互銜接使用。
8.3.2 綜合管廊管理平臺的建設應符合以下規定:
1應對監控與報警系統各組成系統進行系統集成,并應具有數據通信、信息采集和綜合處理功能;可實現對通風、供電、照明、監控與報警、消防、排水等系統的統一監測、管理及聯動;
2應預留與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管線單位及第三方相關單位的數據接口,并建立信息數據共享機制;
3應包括終端、存儲介質、數據庫、數據傳輸、用戶管理和系統日志等方面的安全設計;
4宜與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地理信息系統聯通或預留接口;
5應具備可靠性、容錯性、兼容性、易維護性和可擴展性。
8.3.3 管理平臺宜結合GIS(地理信息系統)進行設計并符合下列規定:
1應具有綜合管廊和內部各專業管線基礎數據管理、圖檔管理、數據離線維護、維修與改造管理、基礎數據共享等功能。
2應能為綜合管廊監控與報警系統一體化管理信息平臺提供人機交互界面。
8.3.4 管理平臺數據建設應符合以下規定:
1應滿足綜合管廊運營監管各級主體的管理需求;
2應滿足智慧城市公共信息平臺對綜合管廊管理過程中的數據匯聚、數據交換的需求;
3應滿足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一致性、現勢性、保密性和可交換性要求,宜在發生變化時及時更新;
4應建立統一的命名規則、分類編碼和標識編碼體系;
5宜分為綜合管廊基礎數據和綜合管廊業務數據等,并應具備擴展和異構數據兼容功能;
6數據管理應結合軌道交通數據管理要求,建立有效的數據備份和恢復機制,數據的保密管理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8.3.5 管理平臺宜實現綜合管廊結構主體、附屬設施、入廊管線的管理功能及與軌道交通聯動應急管理的功能。
9 施工及驗收
9.1 一般規定
9.1.1共建管廊應根據工法合理編制施工計劃,集約布置施工用地,合理安排土建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管道敷設、調試等工序。
9.1.2 共建管廊應利用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場地、臨時設施,統一進行管線遷改、交通導改、林木伐移、穿越構筑物等前期工作
9.1.3 共建管廊開工前,施工單位應核查周邊相鄰構筑物、地下管線、同期施工軌道交通工程等情況,按照參照《地下鐵道工程標準》GB/T 51310執行風險辨識和風險評估。
9.1.4 共建管廊施工前,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并通過專家論證。
9.1.5 共建共構綜合管廊施工前,應熟悉和審查施工圖紙,應與城市軌道工程設備、管線等專業復核預埋件、預留孔洞位置。
9.1.6 當共建綜合管廊質量驗收涉及不同專業工程接口時,建設單位應組織相關專業的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共同驗收。
9.1.7 共建共構綜合管廊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測量規范》GB 50308的有關規定。
9.2 基坑工程
9.2.1 當共建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共用基坑時,其基坑施工應合理結合軌道交通及綜合管廊建設條件,并同時滿足設計相關要求。
9.2.2 共建綜合管廊基坑施工方案應合理組織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的位置關系、施工順序、支護結構類型、工程水文地質條件、施工工藝和地面荷載等因素。
9.2.3 當共建綜合管廊與城市軌道交通共用基坑時,應采取措施對兩者的支護結構和基底進行防護,基底開挖不應擾動原狀土。
9.2.4 共建綜合管廊基坑開挖時應合理確定考慮對地上地下建(構)筑物基礎影響,按設計要求采取相應保護措施,并對其變形進行監測。
9.2.5 共建綜合管廊基坑施工及質量驗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與市政地基基礎通用規范》GB 55003。
9.3 結構工程
9.3.1 共建共構管廊底板或頂板應連續澆筑;設計有變形縫時,應按變形縫分倉澆筑,施工縫按照參照《地下鐵道工程標準》GB 51310執行。
9.3.2 當裝配式共建管廊構件吊裝時,應根據管廊尺寸、重量、與軌道交通位置關系、作業半徑選擇起重設備,吊裝設備及吊具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 33的有關規定。
9.3.3 裝配式共建共構管廊專項施工方案應包括構件運輸通道及臨時堆場布置、構件安裝方案、節點施工方法、構件安裝、與軌道交通結構連接、質量管理及安全措施等。
9.3.4 當起重設備需要支撐在已完工軌道交通或管廊結構上方時,應進行結構安全驗算,不滿足時應采取加固措施。
9.3.5 礦山法共建管廊宜利用軌道臨時或永久結構(豎井、綜合節井等)作為施工豎井,并根據隧道長度、斷面大小、結構形式、工期要求、地質條件以及與軌道交通工程的位置關系選擇合理的施工順序、開挖方式。
9.3.6 當采用礦山法實施共建非共構綜合管廊和城市軌道交通相距較近時,同時施工時,開挖面前后應保證一定的安全距離;不同時施工時,應對既有結構加強監測,必要時采取保護措施。
9.3.7 采用盾構法施工的共建綜合管廊宜利用軌道臨時或永久結構(豎井、綜合節井等)作為盾構始發井、接收井,并根據隧道長度、斷面大小、結構形式、工期要求、地質條件以及與軌道交通工程的位置關系選擇合理的施工順序。
9.3.8 采用盾構法施工的共建管廊工程,在管片預制時應與軌道交通統籌考慮預留、預埋,不宜在管片上鉆孔安裝后續設備及管線。
9.3.9 當共建管廊與軌道交通隧道上下穿越時,施工順序宜為先下后上,在施工過程中應對既有隧道采取保護措施并對既有隧道進行監測。
9.3.10 當共建管廊采用盾構法施工時,施工及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盾構法隧道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446的有關規定。
9.3.11 采用蓋挖法施工的共建綜合管廊,應結合軌道交通工程統籌確定施工豎井、施工通道等方案。共建管廊蓋挖施工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地下工程蓋挖法施工規程》JGJ/T 364和《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 120規定的要求。
9.4 附屬工程
9.4.1 共建管廊與軌道交通共用供電系統的,施工及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下鐵道工程標準》GB51310和《地下鐵道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T50299的有關規定。
9.4.2 共建共構綜合管廊與軌道交通應共享監控、報警及聯動反饋信號。
9.4.3 共建管廊的電纜支架、儀表工程、電氣設備、照明、接地、火災自動報數、通風系統等工程的安裝和施工尚應符合《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 50838的有關規定
9.5 防水工程
9.5.1 共建共構綜合管廊防水工程的施工及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下鐵道工程標準》GB 51310和《地下鐵道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T 50299的有關規定。
9.5.2 共建管廊防水工程的施工及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8的有關規定。
9.5.3 共建管廊與軌道交通結構接口處防水施工及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下鐵道工程標準》GB51310和《地下鐵道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T50299的有關規定。
10 維護管理
10.1 一般規定
10.1.1 共建綜合管廊應經綜合管廊和軌道交通等單位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10.1.2共建綜合管廊維護內容應明確維護界面。
10.1.3 共建共構綜合管廊運營單位、入廊管線單位和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運行維護工作應相互銜接,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維護管理中缺陷或隱患特征建立缺陷或隱患排除協作機制;
2 應根據共建共構綜合管廊工程特征辨識影響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的綜合管廊突發事件種類及隱患清單;
3 應及時處置綜合管廊突發事件種類及安全隱患。
10.1.4 共建綜合管廊宜結合軌道交通長期運行進行綜合管廊和入廊管線檢測評定。
10.1.5共建綜合管廊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應與軌道交通管理確定信息溝通方式和機制。
10.1.6 共建綜合管廊安全防護區劃定、運行維護應根據共建形式、軌道交通安全防護范圍要求和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標注》GB 51354和國家現行軌道交通運行維護有關標準的有關要求確定。
10.2 運行管理
10.2.1 共建綜合管廊應根據共建形式制定運行管理制度、工作標準和作業流程,并定期修訂。
10.2.2 共建綜合管廊運行管理值班人員應了解軌道交通相關運營管理基本程序。
10.2.3 共建綜合管廊監控中心運行管理應與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建立溝通聯絡。
10.2.4 共建綜合管廊日常監測對象及頻次應考慮軌道交通運行行車組織。
10.3 維護管理
10.3.1共建共構綜合管廊的結構檢測不應影響軌道交通運行及設施養護維修。
10.3.2共建綜合管廊結構大中修及更新改造應不影響軌道交通運行及設施養護維修。
10.3.3 共建綜合管廊遭遇軌道交通行車突發事件、洪澇、地震、火災等事件后應及時進行入廊管線巡檢,并增加巡檢頻次。
10.4 安全管理
10.4.1 共建綜合管廊安全管理應根據共建方式和軌道交通相關安全運行管理要求確定。
10.4.2 共建綜合管廊安全保護應符合本標準第 10.7條和國家現行標準《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標準》GB 51354 的有關規定,并宜與共建的軌道交通建立協同機制。
10.4.3 共建綜合管廊應急管理應建立包含可與軌道交通協同聯動處置的應急保障機制,并與管線單位、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單位建立專項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培訓及演練。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本規范中指明應按其他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0
《建筑設計抗震規范》GB 50011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GB 50108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 50116
《地鐵設計規范》GB50157
《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 50217
《地下鐵道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T 50299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測量規范》GB 50308
《盾構法隧道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446
《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標準》GB/T 50476
《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 50838
《城市軌道交通結構抗震設計規范》GB 50909
《通信線路工程設計規范》GB 51158
《城鎮綜合管廊監控與報警系統工程技術標準》GB/T 51274
《地鐵設計防火標準》GB 51298
《地下鐵道工程標準》GB51310
《地下結構抗震設計標準》GB/T 51336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標準》GB 51354
《盾構隧道工程設計標準》GB/T 51438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
《地下鐵道工程標準》GB/T 51310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標準》GB 51354
《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GB 55002
《建筑與市政地基基礎通用規范》GB 55003
《建筑電氣與智能化通用規范》GB 55024
《建筑與市政工程施工質量控制通用規范》GB 55032
《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 55036
《建筑與市政地基基礎通用規范》GB 55003。
《高分子防水材料 第2部分:止水帶》GB 18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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